近日, 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泰迪熊移动)诉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源科技)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判决结果出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小源科技需立即停止虚假宣传活动以及对泰迪熊移动进行商誉诋毁、威胁泰迪熊移动合作伙伴等行为,并需要向泰迪熊移动赔偿各项损失。
泰迪熊针对小源科技虚假宣传及不实内容提出诉讼
泰迪熊移动和小源科技为国内主要两家经营智能短信解决方案的公司,双方采取的技术实现手段不同,但均提供智能短信服务,盈利模式相同,业务具有直接的竞争性。
2016年开始,泰迪熊发现小源科技多次进行虚假宣传以及对泰迪熊移动开始商誉诋毁,相关行为包括:
一、小源对外声称“信析宝是唯一拥有完整知识产权的卡片式短信方案”,向客户发送邮件称“目前市面所有卡片式短信均源自信析宝”、“ZUK、金立(泰迪熊移动客户),算法代码和信析宝相似度大于95%";针对泰迪熊移动自主开发手机软件,小源科技2016年提出诉讼,称泰迪熊移动向其合作伙伴ZUK及金立手机生产商提供的手机软件与其开发的“正则表达式”内容高度重合,当时此案尚未审结。
二、在该案诉讼程序开始后,小源科技向与泰迪熊移动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厂商以及通过互联网实施诋毁该公司商誉的行为,将未经审理的诉讼请求当作既定事实向厂商进行宣传,捏造大量虚假信息,恶意散布泰迪熊移动抄袭其软件的不实消息;在网络刊登大量不实文章,称泰迪熊移动创始人曾是小源科技的客户,“利用合作之便复制其技术研发成果”等,或以名为“创业公司如何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文章等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含沙射影,指责泰迪熊移动抄袭其计算机软件代码。
为此,泰迪熊采取了相应的维权法律行为,针对小源科技对泰迪熊的侵权行为于2017年2月正式提起诉讼。
小源被判侵权成立 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了对本案的调查,于2019年6月30日出具了(2017)京0108民初949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小源科技行为属于一定程度的虚假宣传,并直接针对泰迪熊移动,损害了泰迪熊移动的商誉,其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并赔偿其行为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判决如下:
一、小源科技停止通过媒体发布或直接向商户发布信息称“目前市面所有卡片式短信均源自信析宝”、停止描述自身软件“唯一拥有完整知识产权”,停止对未经法院认定的与其他公司软件的高相似度进行宣传;
二、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小源科技在其官方网站就其在前述条款中的表述进行澄清,消除其行为对泰迪熊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小源科技需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泰迪熊移动带来的经济损失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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