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人保财险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减少不合理赔款11.5万元。
2017年10月3日,杨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撞伤骑电动车的蔡某,交警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后蔡某向法院起诉,并提交十级伤残鉴定报告及以非农收入为主的证据,要求杨某及绍兴人保财险按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3余万元。
绍兴人保财险在审阅案件证据材料中发现诸多疑点:蔡某工作地与暂住地相距甚远,不符合退休返聘人员的正常工作路径;十级伤残明显不合理。后经走访蔡某原籍村委会、市区暂住居委会及用人单位,发现证据材料造假或事实不清。在向上述单位和个人讲明法律后果后,证明主体均重新出具真实的书面证明。同时,绍兴人保财险又前往蔡某暂住地核实伤情,经对蔡某多角度跟踪拍摄,将其伤后恢复程度良好的证据提交法院委托的二次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推翻蔡某原伤残鉴定结论。
该案法院判决驳回了蔡某关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11.5万元的诉讼请求,绍兴人保财险仅需承担合理损失1.5万元。(沈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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